第一條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适應素質教育的總體要求,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為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培養合格人才,充分調動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積極性、主動性,客觀地考察學生在校學習過程中的綜合表現,根據學院的培養學生目标,遵循可執行、量化、具體、公平的原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學生操行評定内容主要為政治思想、學業管理、文明行為及道德品質、參加集會及活動、勞動衛生、住宿表現等方面,及直接扣分和加分項(違紀扣分和獎勵加分)。前六項每項按100分做為賦分單位,在此基礎上進行加減。統計時按政治思想占10%(10分)、學業管理占25%(25分)、文明行為及道德品質占20%(20分)、參加集會及活動占10%(10分)、勞動衛生占10%(10分)、住宿表現占25%(25分)的比例記入總分。
第三條學生操行評定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成績以百分制計算,超出部分可累計。測評積分達95分以上者為優秀等級,80分至95分者為良好等級,60分至79分者為及格等級,59分以下者為不及格等級。其中優秀比例不超過25%。因違反紀律累計被減25分以上者,操行不能評為及格,被減8分以上者,不能評為優秀。
第四條 操行評定成績計算方法為:總分=前六項得分+直接扣分-直接加分
第五條學生工作處負則操行評定細則的制定、修改和有關問題的解釋及特殊問題的處理,并對各系學生量化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六條操行評定量化考核工作由院學生工作處、團委、舍務中心、各系成立考核組,由輔導員(班主任)、任課教師、舍務老師及院系學生會具體負責。班級成立量化考核小組。考核工作要每日進行,每周彙總,每月統計,以學期為評分階段并存檔。
第七條 各方面考核結果,每天及時将賦分情況以書面形式簽字後報給各系,由各系進行統計記錄。
第八條 學生操行評定每月末進行一次彙總,一個學期的平均分作為學生本學期的操行評定成績。操行評定成績是學生獎學金評定、評優推優的重要依據,并且做為一科成績列入學生成績單。
1.積極參加政治學習,黨團活動,缺席一次扣2分,遲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
4.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改革開放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一票否決,不得參加操行評定。
5.參加反動政治組織或非法宗教活動者,破壞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一票否決,不得參加操行評定。
1.政治上積極要求進步,積極向黨組織遞交入黨申請的加1分
2.被列為入黨積極分子時加2分;被吸收為中共預備黨員的加8分。
3.學生黨員受到院級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級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級以上表彰的加8分。(須提供榮譽證書)
1.上課、自習、實驗、實習應提前到場,遲到、早退一次扣0.5分。
4.課堂、自習、實驗、實習期間有違反紀律,擾亂秩序或做與學習無關活動的一次扣1分。
7.在學年内有挂課情況,挂課一門扣5分,補考仍不及格扣10分。
1.獲得院級一等獎學金每次加2分,獲二、三等獎學金每次加1分。
2.獲國家或省政府獎學金每次加7分;獲國家勵志獎學金每次加5分;獲國家一等助學金每次加3分,二等助學金每次加2分。
4.學生在各種刊物上發表文章的,學院級每篇加1分,市級每篇加2分,省級每篇加3分。
1.提倡學生不吸煙,在公共場所包括教學樓、宿舍、公共教室、餐廳、禮堂、校園内不準吸煙,每發現一次扣2分。
2.學生在校不準飲酒,每發現一次扣2分;酗酒或酒後失态者按照學院違紀處分種類扣分。
3.不愛護公共财物,有意破壞公物按價賠償外,一次扣3分。
5.在公共場所随地吐痰,亂倒污水,亂倒垃圾一次扣1分。
6.不尊敬師長、不尊重他人、不禮貌、不文明扣3分。
7.男女同學交往有礙觀瞻舉止,産生不良影響的每次扣2分。
8.集體觀念淡薄,不關心集體事務,不參加集體活動這扣3分
9.違反社會公德,不愛護公物和公共場所衛生、有不文明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者扣5分。
10.擅自撕毀、塗改學校通知、海報、标語、廣告等者,經查實扣5分。
1.助人為樂、拾金不昧者,受到表揚或社會贊譽者(須提供榮譽證書、錦旗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為準),加3分。
2.見義勇為,勇于揭發、救護和檢舉遭受損壞的财産和受侵害的個人者加10分。
3.公益活動表現突出,受到院級表彰者,加3分,系級減半加2分。
4.弘揚中華美德,常年為孤寡老人和貧困家庭提供服務者,加3分。
2.升旗儀式不嚴肅,做操不認真,說話、打鬧一次扣1分。
4.參加集會、大型活動無故缺席,一次扣1分,遲到、早退一次扣0.5分。
5.參加集會、大型活動,影響會場秩序,進行會場擁擠、起哄、大聲喧嘩扣1分。
6.不參加院、系、班級組織的校園文化活動者,每次扣2。
7.集會時吃零食、亂扔雜物、吸煙、帶手機一次扣1分。
1.獲得院級文體活動一等獎加3分,二等獎加2分,三等加1分,優秀加0.5分。
2.獲院級以上文體活動獲一等獎加5分,二等加4分,三等加2分,優秀加1分。
3.值日生不按時值日的一次扣1分,完成任務不好的扣1分。
4.教室衛生、分擔區衛生、個人衛生不達标的扣1分。
3.門窗不幹淨,窗台及桌面上亂放物品,盆内有髒水,撮子内有垃圾,扣1分。
8.寝室門前不幹淨,有值日生的扣值日生,無人承擔的扣舍内每人1分。
1.熄燈後不按時就寝,大聲說話,亂走動,打電話,洗漱影響他人休息,扣1分。
4.漏宿者,除扣10分外,給予紀律處分,所發生後果自負(晚上超過11:00為漏宿)晚歸者扣2分,(9:30—10:30之間為晚歸)。漏宿一次,給予記過處分;漏宿二次,給予留校察看;漏宿三次,給予開除學籍。
7.對于動用電器、酒精塊等搞炊事活動者,每人扣2分。
8.私自留外人住宿,扣2分,外來人員立即被清出宿舍。
9.帶異性朋友進宿舍,男、女生各扣2分;異性朋友住宿者開除學籍。
10.參與打架者,每人扣10分,并根據情況,給予處分,并通報批評。
11.頂撞舍務老師、舍委,不服從管理者,扣5分,給予處分,并通報批評。
12.毀壞門、窗、桌、椅等公物扣2分,在桌椅上亂畫,扣1分。
4.舍務中心、學院領導及部門檢查成績突出的每人加0.5分
1.違犯校紀校規,受到系、院通報批評的,分别扣2分、3分。2.受到系、院警告處分的分别扣個3分、4分。
6.法制觀念淡薄,有違法行為受到治安處罰的,在學院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同時,一次性扣30 分
7.累計扣分達30—39分給予通報批評,累計扣分達40—49分給予警告處分,累計扣分達50—59分給予記過處分,累計扣分達60—69分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累計扣分達70分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1.獲院級優秀學生幹部、三好學生的每次加3分,獲得省級的每次加6分;
2.獲院級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員每次加3分,獲得市級的每次加4分,省級的每次加6分。
3.獲得院級優秀畢業生榮譽稱号的每次加4分;獲省級優秀畢業生的每次加6分。
4.代表學院參加市級比賽的,參賽者每次加1分。獲一等獎的加4分,二等的加3分,三等獎的加2分。
5.代表學院參加省級以上比賽的,參賽者每次加2分。獲一等獎的加7分,二等獎的加5分,三等獎的加4分,其他獎的加3分。
6.院、系學生會主席、副主席、團總支副書記每學期加4分;各部部長、班級班長、團支書每學期加3分;學生會其他成員、班級其他委員每學期加2分。在同意學期内,學生幹部兼職的取最高加分項分數。
7.獲得院級先進班級、先進團支部的,班級每名同學加1分;獲得市級、省級先進班級、先進團支部的,班級每名同學加2分。
8.獲得院級以上先進個人的,市級加4分,省級加6分,國家級加8分。
第十六條 學生操行評定應在輔導員(班主任)的指導下,以考核原始記錄為準,由班委和團支委根據賦分彙總情況和學生的具體表現給每位學生逐項賦分,并按專業填寫彙總表,按專業排出名次。操行評定結果要經過學生本人、輔導員(班主任)、系領導、學生處确認簽字後存檔。
第十七條 操行評定工作結束後,每學期彙總一次,每學年按2個學期的平均分錄入網絡,以便學生查詢。同時,每學年按專業将學生操行評定成績×30﹪,與其他各科成績平均分×70﹪彙總後,進行學生學年學習成績總排名。每學年輔導員(班主任)應為每位學生認真填寫學年《學生操行評定登記表》,一式二份交系領導簽字蓋章後,報學生處審核,學生處、系各存檔一份。畢業時填寫《學生操行評定登記表》總表,裝入學生檔案。
第十八條學生對本人或他人的操行評定績及評優結果提出質疑的,輔導員(班主任)應認真做好核實工作,并根據事實予以修正。
第十九條 學生操行評定工作應嚴格遵守“三公開一監督”制度,即參加評定人員、評定過程、評定結果公開,接受廣大同學監督,堅決杜絕不正之風。對在評定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學院将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取消當事人的評優資格。
第二十條學生學年度操行評定結果優秀者可參加學院及以上評先、評優活動,并推薦就業。 操行分小于60分者,要給予警告,并通知家長。操行分小于50分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學校公開通告,同時通知家長。 操行分小于40分者,給予記過處分,學校公開通告,通知家長到校面談。 操行分小于30分者,給予留校察看,學校公開通告,通知家長到校面談。 操行分小于20分者,給予開除學籍,學校公開通告,同時通知家長領回。
第二十條 學生操行評定工作,由學院學生工作處歸口管理。各系成立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的學生工作評定領導小組,對全系學生操行評定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審核上報。
第二十一條學生畢業時,以各學年操行評定的平均分作為學生畢業的操行評定成績。畢業操行評定成績達 90 分以上,學校負責重點向用人單位推薦。畢業操行評定成績不及格者,緩發畢業證書或不發畢業證書。工作一年後,經用人單位考察,寫出一年來的工作鑒定,對工作表現好的,可補發畢業證書,對表現差的,不再補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凡具有本校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均須參加操行評定,學院依此進行各類評優。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相關規定有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學院學生處負責解釋。